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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得预售商品房

已阅[3153]次[2010/7/17]

 
我市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没有预售许可证不得非法或变相预售商品房
 
  记者昨日从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我市将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明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意见》规定,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将销售行为、住房质量、交付使用、信息公开等方面内容纳入房地产信用体系,并作为考核企业资质的依据。凡在经营活动中有未取得土地等手续未批先建、违法违规销售、将不符合条件的住房交付使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准确等行为的,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意见》对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和预售行为监管进行了严格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预售方案时应当明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开始销售全部商品房,同时出具已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价格备案的证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据悉,针对房地产销售市场不规范行为展开的专项整治行动将于近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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