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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司炉工操作规程

已阅[4016]次[2012/9/17]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及生活供暖、供热的蒸汽、热水锅炉(额定压力低于1.6MPa)的热力司炉工。
第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签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和定期检验合格证。
第三条  热力司炉工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操作培训,并经质量技术监督局考试合格,取得“司炉工操作证”后方可独立进行操作。
第四条  司炉工应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第五条  熟悉本岗位锅炉工艺流程、结构原理、技术特征和主要技术参数,掌握锅炉设备、设施的正常操作方法,出现异常情况能正确及时采取紧急措施。
第六条  掌握各种安全装置的型号、规格、性能及用途,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活、准确、可靠。
第七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心操作,认真记录,加强对锅炉系统的巡视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  要定期参加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和相适应的操作技能。
第九条  必须做好本岗位全过程安全确认工作。
 
第二节  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  交班时司炉人员应在交班前,对锅炉运行情况作一次全面认真地检查和调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交班:
一、锅炉运行状况良好,汽压、水温等数值均在规定范围内。
二、安全阀、水位计、压力表、高低水位报警装置、温度计等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各种仪表、排污装置工作正常。
三、辅机运转正常(声音、温度、转速等无异常)。
四、锅炉受热面的可见部位是否有鼓包、变形、渗漏等损坏现象。
五、炉墙、炉拱、炉排等无裂纹、塌陷、卡死等异常现象。
六、必要的备用材料,如盘根、水位计玻璃管(柱)、润滑油等是否齐全。
七、清炉除渣,打扫工作场所,保持整洁,工具和配件存放在指定的地点。
八、及时、准确、详实填写记录。
九、交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况。
十、交班人员在运行记录本和交接班日志上签名交班。
十一、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接班人须认真查阅交班记录和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十二、交接班时,如遇事故,应待处理事故完毕后再办理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
十三、接班时必须进行安全确认,交接人员如发现接班人员饮酒或身体不好、精神状态不佳时,应向锅炉主管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采取措施,另行指派合格人员代班。
十四、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交班人员应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但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十五、交接燃料的质量和存量。
十六、交接水质和水处理情况。
 
第三节  烘炉和煮炉
 
第十一条  烘炉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锅炉及其附属设备全部组装和冷态试运转完毕,经过水压试验合格。
二、炉墙砌完和保温结束后,应打开各处门孔,自然干燥一段时间。
三、与正在运行的其它锅炉隔绝,清理炉膛、烟道和风道内部。
四、向锅炉加入经过处理的软化水至水位表中低水位,再将水位表冲净。
五、向省煤器内充满软化水,对非沸腾式省煤器,应开启旁路烟道拦板,关闭主烟道挡板,如无旁路烟道,必须接通省煤器的再循环管。
六、做好烘炉的准备工作,并根据炉型结构制定烘炉的操作程序,在整个烘炉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烘炉的方法
一、烘炉的方法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条件,采用火焰热风或蒸汽进行,一般重型炉墙7—15天,轻型炉墙为3—7天,若炉墙潮湿,气候寒冷,烘炉时间还应适当延长。
二、烘炉时轻型炉墙,第一天温升不应超过80℃,后期烟温不应高于160℃。重型炉墙,第一天温升不宜超过50℃,以后每天温升不宜超过20℃,后期烟温不宜超过220℃,烘炉时不应出现裂纹和变形,含水率低于2.5%或用温度确定。
第十三条  煮炉的方法
一、将药品用热水溶解后与锅炉给水同时缓慢地送入锅炉,至水位表中低水位,加热升温至由空气阀和安全阀冒出蒸汽时,即可升压,同时冲洗水位表和压力表存水弯管,最后用排污的方法将杂质排出。
二、煮炉时间,一般需要3天,第1天升压到锅炉设计压力的15%,保压8小时,然后将炉膛密闭过夜;第2天升压到设计压力的30%,试验高低水位报警器和低地位水位表,保压8小时后仍密闭过夜;第3天升压到设计压力的50%,再保压8小时后将炉膛密闭,直至锅炉逐步冷却降压。
三、小型锅炉的煮炉时间,可以缩短到2天,第2天应升压到设计压力的50%。
四、待炉水冷却至70℃时即可排出,再用清水将锅炉内部冲洗干净。
五、在煮炉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锅炉各部位是否渗漏,受热后能否自由膨胀,煮炉后应对锅筒、集箱和所有炉管进行全面检查,如不够清洁,需做第2次煮炉。
六、煮炉后,锅筒和集箱内部无油污,擦去附着物质,金属表面无锈斑。
 
第四节  点火前的检查
 
第十四条 司炉工接到锅炉点火通知后,做好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上。
第十五条  锅炉点火前,锅炉房负责人和操作人员应检查锅炉本体内、外部以及各种辅机、安全附件、燃烧设备、给水设备等状况是否正常。
第十六条  在封闭锅炉的人孔、手孔前,锅炉房负责人应查明锅炉、烟道和炉膛内确实无人作业,并无杂物遗留。
第十七条  锅炉在点火前必须做好上水工作,蒸汽锅炉初次上水至水位计最低安全水位线以上25—30mm即可,热水锅炉必须上满水,保证运行时锅炉和系统处于满水状态。锅炉上水时还应将锅炉顶部的放气阀打开,使锅筒内的气体从排气管排出。炉膛和烟道须彻底通风、自然通风炉烟道闸门必须开启,机械炉排要转动灵活,润滑良好,风机的轴承油位正常,冷却水畅通,风门灵活,除尘设备完好,锁气器处于闭合状态。
 
第五节  锅炉点火和升火
 
第十八条  锅炉点火将灰门打开,烟道挡板开启一半,用木柴和其它易燃物引火,严禁用挥发性强的油类易燃物引火,点火时司炉人员必须用防范回火的姿势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  当锅炉温度达到60℃时,开始投入新孔扩大燃烧面积,有蒸汽从空气阀中冒出时,可关闭空气阀,再关闭灰门,开大烟道挡板,适当加强通风和火力,进行升火。
第二十条  升火速度应根据炉型确定,火管锅炉一般为5—6小时,水管锅炉一般为3—4小时,快装锅炉1—2小时,应采取措施,促进锅炉内水循环,减少温差。
第二十一条  升火后必须注意锅炉水位,压力表指针应离开零位,如有异常情况,应将火力减弱暂停,待确认压力表合格后,方可继续升温升压。
 
第六节  锅炉升温、升压、暖管操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锅炉类型正确选择从点火至压力、温度正常所需升温、升压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当压力升到0.05—0.1MPa时,应冲洗水位表。冲洗时要戴好防护手套,脸部不要正对水位表,动作要缓慢,防止玻璃管破碎伤人。
第二十四条  冲洗水位表的操作顺序:先开启放水旋塞,冲洗汽、水通路和玻璃管;再关闭水旋塞,单独冲洗通路,接着先开水旋塞,再关汽旋塞,单独冲洗水通路,最后,先开汽旋塞,再关闭放水旋塞,使水位恢复正常。水位上升迅速,并轻微波动,表明水位表正常。水位上升缓慢,表明水位表有堵塞现象,应重新冲洗检查。
第二十五条  当汽压升到0.1-0.15MPa时,应冲洗压力表的存水弯管,操作方法是:将连接压力表的三通阀门转向通大气的位置,放出弯管中的存水,待见到蒸汽出来时再将三通阀门转向存水弯管中存水位置,然后再把三通旋塞转到正常工作位置,此时压力表指针能重新回到冲洗位置。
第二十六条  当压力上升到接近0.2MPa时,检查各连接处有无渗漏现象,重点检查在检修时卸过的人孔盖、手孔盖和法兰连接螺栓。
第二十七条  当压力上升到0.2—0.39MPa时,应试用给水设备和排污装置。排污前先向锅炉注水。并应派人观察水位。排污时锅炉水位不得低于锅炉最低安全水位。
第二十八条  当压力上升到工作压力的2/3时,应进行暖管工作,以防止送汽时发生水击事故。暖管时间约30min,应根据季节、气温、管道长短等因素确定暖管的具体时间。
第二十九条  暖管操作顺序是:
一、开启管道上的疏水阀,排除全部凝结水,直至正式供汽时关阀。
二、缓慢开启主汽阀或主汽阀上的旁通阀半圈,待管道充分预热后再全开。应注意管道及支架的膨胀情况,有异常声音时应停止暖管。
三、缓慢开启分汽缸进汽阀,使管道汽压与分汽缸汽压相等,同时排除凝结水。
四、各汽阀应缓慢开启至全开后,应回转半圈,防止汽阀受热膨胀卡住。
五、锅炉温度(饱和蒸汽)应比省煤器温度高40℃以上。
六、升压过程中,还应开启过热器出口疏水阀门,使过热器冷却。
 
第七节  热水锅炉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条  锅炉在运行中,应根据负荷的变化调整燃烧工况,保持锅炉出水温度稳定。
第三十一条  正常运行时燃烧情况的调整,主要通过以下办法:
一、用煤闸板调整煤层厚度;
二、调整炉排速度;
三、调整总送风量及其分风室的风量;
四、调整引风量。
第三十二条  煤层厚度调整后,不宜多动,只有当煤种更换或锅炉负荷变动较大时才改变;
第三十三条  锅炉在正常运行时,一般炉排前部风室的风压为100~200Pa,中部风压为600~800Pa,后部风室风压为200~300Pa;
第三十四条  燃烧应在距煤闸门0.2-0.3米处开始,在挡渣器前0.4~0.5米处燃烧完毕,灰渣应呈暗色;
第三十五条  锅炉正常运行时,炉膛应维持20~30Pa的负压,煤层必须均匀燃烧,不得有喷火孔、高低不平以及结成焦渣等。
第三十六条  必须注意清除炉排下风室的漏煤及灰斗内积灰,保证炉排正常运转。
第三十七条  压力表刻度盘上必须用明显标志指示出工作压力,按行业规定进行校验,定期冲洗压力表弯,保证通畅。
第三十八条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芯与阀座粘住,应每周对安全阀进行手动的排放试验。
第三十九条  锅炉定期排污次数应视水质状况而定,排污宜在较低负荷时进行,禁止随意排污。
第四十条  锅炉上所有阀门和考克,在开启和关闭时都必须慢慢进行,严禁用加长柄开启阀门。
第四十一条  炉排运行时,必须监视各转动部位的温度,一般不超过60~70℃,油路畅通。
第四十二条  在炉排短时间停止运行时,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皆不准中断送风。
第四十三条  若发现煤在煤闸门下面燃烧,可对燃烧适当增加浇水量,并加大炉排速度。
第四十四条  运行中经常检查鼓风机、引风机及水泵等的运行情况,及时消除异常现象。
第四十五条  炉墙内壁不得有结焦,如有必须清除。
第四十六条  锅炉在运行中严禁对锅炉本体进行焊接撞击或紧人孔、手孔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司炉人员在锅炉运行中要勤看水、勤看压力、勤调整,以保持运行工况的稳定。
 
第八节  蒸汽锅炉正常运行
 
第四十八条  锅炉运行时,要均衡连续的给水,保持水位在正常水位线附近轻微波动,蒸发量保持在额定范围。
第四十九条  维持20~30Pa的炉膛负压,防止正压损坏设备或烧伤人员。调解好锅炉的风量,保证正常燃烧。
第五十条  每班冲洗水位表1次,定期冲洗压力表存水弯管。保持压力表表针指示清晰。
第五十一条  每周至少做1次安全阀手动或自动排汽试验。
第五十二条  锅炉运行时,司炉工应根据水质化验人员的安排,对锅炉实行定期排污制度,或实行连续排污(表面排污)。
第五十三条  排污操作如下:靠近锅炉的一只为慢开阀,另一只为快开阀。先开启慢开阀,再间断关、开快开阀,进行快速排污。排污结束,先关闭快开阀,再关闭慢开阀。
第五十四条  排污前将锅炉水位调至稍高于正常水位。排污时要严密监视水位。
一、排污要在压火后,或者低负荷时进行;
二、排污操作应短促间断进行;
三、排污量不超过水量的5%。
 
第九节 停炉操作
 
第五十五条  热水锅炉正常停炉:
(一)关闭煤闸门停止给煤,当煤距离闸门300~500㎜后,停止炉排转动,减弱鼓风和引风,并保持炉膛一定的负压,以冷却炉排。当炉排上没有火焰后,停止鼓风和引风,改为自然通风,烟气经省煤器的旁路烟道排出炉外。燃煤燃尽后,炉排继续行走,把炉渣全部清除干净。
(二);停炉后4~6小时内,应紧闭炉门和烟道挡板,以免锅炉急剧冷却,经4~6小时后,打开烟道挡板,慢慢加强通风;
(三)当锅炉出水温度降到50℃以下时才能停泵,为防止产生水击,应先逐渐关闭水泵出口阀门,待出口阀门基本关闭后,再停泵。
(四)当锅水冷却到70℃,开动炉排将灰渣排出,并将锅水放掉,及时清除水垢、泥渣以及烟道及受热面上的积灰、烟怠。
第五十六条  蒸汽锅炉正常停炉:
(一)关闭煤闸门停止给煤,当煤距离闸门300~500㎜后,停止炉排转动,减弱鼓风和引风,并保持炉膛一定的负压,以冷却炉排。当炉排上没有火焰后,停止鼓风和引风,改为自然通风,烟气经省煤器的旁路烟道排出炉外。
(二)当蒸汽流量为零时,关闭主汽阀,打开蒸汽管道和过热器上的疏水阀。
(三)停炉后4~6小时内,应紧闭炉门和烟道挡板,以免锅炉急剧冷却,经4~6小时后,打开烟道挡板,慢慢加强通风;
(四)当锅水冷却到70℃,开动炉排将灰渣排出,并将锅水放掉,及时清除水垢、泥渣以及烟道及受热面上的积灰、烟怠。
第五十七条  热水锅炉紧急停炉及停炉操作: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紧急停炉:
(一)因循环水不良造成锅水汽化;
(二)循环泵或补水泵全部失效;
(三)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
(四)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五)补水泵不断补水,锅炉压力仍继续下降;
(六)锅炉元件损坏,威胁运行人员安全;
(七)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八)其它异常运行情况,超过安全运行允许范围。
二、 紧急停炉措施:应立即停止供给燃料,将炉排速度开到最大,以把燃煤排出炉外,或将炉内燃煤扒出或用湿炉灰压火,其它操作与正常停炉相同。
三、突然停电造成的停炉,处理方法如下:
(一)迅速打开炉门,关闭主烟道闸门;
(二)如果给水(自来水)压力高于锅炉压力时,可向锅炉进水,并开启锅炉出口的泄放阀和放气阀,使炉水一面流动,一面降温;
(三)如锅炉温度、压力急速上升,安全阀不启动时可用手动安全阀泄压;
(四)停炉按紧急停炉顺序处理。
第五十八条  蒸汽锅炉紧急停炉及停炉操作: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炉:
(一)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
(二)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不见回升;
(三)锅炉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后仍不能回到正常水位;
(四)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进水;
(五)水位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
(六)锅炉元件损坏,危机运行人员安全;
(七)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内构架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八)其它异常情况,危机锅炉安全运行。
二、紧急停炉操作顺序如下:
(一)停止给煤,停止送风,减弱引风,关闭烟道挡板和灰门;
(二)扒出炉膛内的燃煤,或用湿炉灰、湿砂土压灭炉火,但不得向炉膛浇水灭火。
(三)将事故锅炉与蒸汽母管完全隔断,开启安全阀(或排汽阀)、空气阀及过热器疏水阀排出蒸汽,迅速降低炉内压力,提高锅炉冷却速度;
(四)炉火熄灭后,可停止引风,开启省煤器旁路烟道挡板,关闭主烟道挡板,开启灰门、炉门加速冷却。如无缺水现象,可采取边给水边排污的方法降低炉温和汽压。
(五)停炉后及时将停炉原因,记录在运行记录薄内。
三、如因缺水而采取紧急停炉时,严禁向锅炉给水,并不得采取排放蒸汽的措施迅速降压,以防止事故的扩大。如因爆管事故停炉时,要增大给水,尽量维持水位,并要增大引风。
第五十九条  停炉时应将停炉时间及时通知用户和水质化验人员,并全面检查锅炉设备,记入记录薄内。
 
第十节   停炉保养
 
第六十条  锅炉在停用期间要认真做好防腐保养工作。停炉时间不超一周的用压力保养法,停炉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要湿法保养,长期停用的锅炉可选用充气保养法和干保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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