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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权威解读

已阅[2545]次[2012/12/26]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两项交管新规即将实施,记者了解到,其中几项细节特别需要机动车驾驶人或拥有人注意,稍一疏忽就可能被罚款、记分。昨天,记者邀请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就这几项细节进行了权威解读。
 
  机动车遇人行横道必须减速
  否则记3分,罚款20-200元
人行横道线是保障行人安全通过道路的交通信号,行人在人行横道线上有特别的通行权利。《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因此,机动车行驶遇有人行横道时应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否则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3分。
 
  驾车过路口抢黄灯属违法
  罚款20-200元,记6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驾驶人信息变更须及时申报
  30日内不申报,罚款20-200元
    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如实申报信息是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只有准确掌握驾驶人信息,才能对驾驶人实行针对性的有效管理。目前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英国、美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设定了严格的驾驶人信息变更申报制度,如香港规定驾驶人信息变更必须在72小时以内申报,否则将被罚款2000港币,英国驾驶人地址变更后,如不及时告知,会受到1000英镑的罚款。
 
  因此,为保障营运驾驶人关键信息的准确、真实和及时更新,加强对营运驾驶人的安全提示和管理,借鉴国外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30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规定申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连续驾驶超4小时强制休息
  否则中型客车记12分,普通车记6分
市交管局有关人员介绍,疲劳驾驶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的疲劳驾驶,社会危害极大。公安部令第123号明确规定: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12分;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驾驶人记6分。
 
  私家车超员20%以上记6分
  市交管局有关人员介绍,超员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公安部令第123号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社会车辆遇校车须避让
  不避让一次记6分
据介绍,校车关系到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影响恶劣,《机动车登记规定》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检验和报废等方面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措施。一是校车上牌前必须进行检验。二是校车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不得委托异地检验。三是校车报废要由车辆管理所监督解体,杜绝报废校车继续上路行驶。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校车报废标准。
 
    校车标牌记载了校车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以方便各部门加强校车日常管理。
 
    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应具备6项基本条件: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为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令第123号对驾驶校车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记分规定:一次记12分的情形有: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使用伪造和变造校车标牌的记12分。驾驶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不得使用校车标牌。如果违反规定,可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其他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避让校车,对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一次记6分。
 
  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驾驶校车违反规定随意停靠上下车的,可以处200元罚款,对驾驶人记2分。
 
    今年考试成绩明年仍然有效
    市交管局有关人员介绍,公安部令第123号实施前已报名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实习期驾车车身后须粘贴实习标志
  为加强新驾驶人的管理,公安部令第123号进一步完善了驾驶证实习期管理制度:一是将增驾新取得大型客车、中型客车、牵引车等驾驶证的驾驶人一并纳入实习期管理。二是要求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时,必须由持相应或者更高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三是驾驶证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将予以注销实习车型的驾驶资格。四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实习期结束后,要参加安全文明驾驶等知识考试,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五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违法记6分以上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需要提醒的是,实习期驾驶人驾车时需要在车身后部粘贴实习标志。

关键词:新交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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