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至1/3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10年,我省将继续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各项帮扶政策。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不超过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2至1/3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据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完全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