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唐山市工会获悉,为切实做好特困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特困职工优待证将于2010年11月25日至12月15日核发,各县(市)区核发时间不晚于12月20日。
此次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中按有关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
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
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当职工因上述原因出现特殊困难时,可向本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特困职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