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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会计职称考试报考指南

已阅[3152]次[2009/4/2]

会计职称考试的全称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是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共分初级和中级两个级别。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每年考试一次,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会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从1992年至2008年底,除1995年因为考试政策调整停考一年外,每年均组织一次考试,全国共组织16次会计资格考试,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数累计达2287万人次。其中,有1463万人次实际参加了考试,累计有243万人通过初级资格考试,122万人通过中级资格考试,共365万人取得了合格证书。


 
 报名时间及办法
 
 

  (一)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0月中下旬,具体以当地的主管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2009年考试报名时间是在11月中下旬。
  2009年报名时间请查看>>

  (二)报名办法
  目前各地情况不太相同,一般为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
  报名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

 

 报名条件
  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从2005年开始,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初级资格: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1)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两年;

  (4)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博士学位。

  3、经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注:①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的总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② 其他具体事宜根据各地情况不同还需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和《初级经济法》两科;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三科。
 
 
 考试时间
200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2009年5月16、17日。具体安排如下:
考 试 日 期
初 级 资 格
中 级 资 格 
5月16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9:00—11:30 
财务管理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经济法
5月17日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会计资格考试答题时间定为:初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180分钟),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180分钟),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30分钟(150分钟)。

考试形式
   考试均采用闭卷笔试的办法。考试答题形式为客观题与主观题结合的形式,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采用书写中文简体文字方式解答。


 
 合格标准
  每门满分100分,各科考试成绩合格标准均以考试年度当年标准确定,一般为60分及格。
 成绩管理及证书办理

  

  各科目每类试题每小题得分均在试卷中规定。评分均按试卷及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的规定执行。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均合格,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根据有关规定,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异地报考,即:如果第一年在原考区考试已经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第二年需在异地报名考试的,两年的考试合格成绩可以合并计算,但考生必须到考试管理机构办理考试成绩档案调转的相关手续。

  每年8月中下旬,当地财政局和人事局会公布办理相关证件时间,按这个文件的规定时间内去办理即可,一般是在8月下旬到九月下旬左右。领证时请携带本人准考证、一寸和二寸免冠近照各一张。各地具体情况以当地财政局或者人事局的通知为准。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会计职称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木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
培训等有关工作,点此直接订购>>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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