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新办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少年都应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全日制公办学校应接收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到政府建立的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学习,也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对因身体状况不便到学校就读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还可以采取巡回教学和家庭课堂等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新办法规定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措施。《办法(草案)》第四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推动教育资源向农村和边远地区倾斜,引导优秀教师向农村学校和师资力量欠缺学校流动。不允许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新办法对推行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作出了具体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学校应当针对适龄儿童、少年的心理特点,加强对学生综合素质、创新素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教育。为了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第三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不能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教学时间,并按照省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作息时间的规定,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草案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不得要求或者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学科辅导、学科竞赛等活动。《办法》专门设立一章,对教师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规定教师应当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要通过学校与教师签订合同的方式对教师的工作、校外兼职等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并定期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