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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城镇居民生育费用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已阅[2204]次[2009/12/31]

    为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明日起,我市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列入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已参加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均可享受生育医疗费补助。参保人员不再单独缴费,所需费用从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生育医疗费补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急诊住院的,5天内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急诊住院备案。不办理备案手续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对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含7个月以上引产)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
 
  生育医疗费补助的支付范围按照唐山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部垫付,出院后,凭有效报销单据、诊断证明、医疗费明细单、手术记录复印件、引产者提供B超检查单(以上资料均需盖医院章)、医保卡、身份证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唐山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医疗费补贴申请单》,由专管员于每月1日至10日统一到医保中心办理补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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