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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

已阅[1877]次[2010/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免征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以及学生食堂营业税等,已征收的要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免征的税收项目还包括,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的营业税。

  通知指出,免税的“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据了解,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款分别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房产税、印花税、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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