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市学校校内机动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内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安全,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高等院校和其它教育机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本校机动车辆系指学校的机动车辆、经许可进入校园的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辆。
第四条未经学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不具备行车、停车条件的学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机动车辆进入,执行紧急救护抢险车辆不受此限。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驾乘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严禁学生驾驶机动车辆到校。
第六条 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在学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执行紧急救护抢险车辆不受此限。
第七条 经许可进出学校的机动车辆应避开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已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在学生课间活动时间不允许发动行驶。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学校应当派出值班人员维护学校交通安全秩序。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人车分流。
第八条 学校的教学区、学生生活区和文体活动区及其它学校规定应当禁停或限行的区域为禁止机动车辆停放区域和限制行驶区域。非执行必要工作任务车辆一律不得在上述区域内停放或行驶,执行工作任务车辆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尽快离开上述区域。
第九条 有条件的学校应根据校园实际状况,划定停车区域,合理设置停车位,停车区域必须避开第八条所述禁停区域,且不得妨碍学校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十条 有停车区域的学校可对教职工私家车辆实行停车许可证管理,取得停车许可证的教职工方可驾驶私家车进出校园。停车许可证以学校停车位总数为限。
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和试车、练车,非本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在校园内洗车。
第十二条 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凭学校保卫部门发放的临时通行证,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出校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由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依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 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二) 机动车辆停放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不听劝阻的;
(三) 在校内鸣笛,不听劝阻的;
(四) 车辆在校内行驶,时速超过5公里的;
(五) 校园安保人员擅自放入未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进入学校的;
第十四条 为加强对本学校机动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本校的机动车辆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细则及行政处分规定,提请教代会通过并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不执行本办法,发生学校内交通事故的,由主管教育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