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消协再度呼吁:返券促销涉嫌多项违法,具有社会责任的诚信商家不应该再用此法促销。
●返券促销涉嫌违背《消法》、《价格法》相关明码标价的条款
返券促销作为商业促销的一种手段,商家更多关注的是如何让消费者循环购物,以提高营业额和销售量。返券促销涉及复杂的演算过程,它的总折扣率是随着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而处于不断变化中,难以清楚标明。这种促销方式扰乱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仅使明码标价失去了作用,且极易造成误解,使消费者陷入购物怪圈。
唐山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明码标价的规定是国家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商品的价格直接、明确、便于比较,从而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返券促销涉嫌违背《价格法》诚实信用原则
在返券活动中,由于商家的诸如标价方式、返券额度、返券程序、使用时限、适用范围、责任免除等交易规则设计得极为复杂,消费者受文化水平、年龄职业等诸多条件所限,并非人人都能快速计算出实际折扣率的高低,所以很容易在头脑混乱的情况下出现盲目消费﹑过后后悔的情况。商家实际上是利用消费者的不足和弱点大赚昧心钱,涉嫌价格歧视。
《价格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返券促销涉嫌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得“变相搭售”的条款
在返券促销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以便造成以损失返券为“要胁”,让消费者落进商家精心设置的“变相搭售”、“捆绑销售”陷阱的局面,导致消费者违背初衷,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钱财,循环往复购物,买了许多可能并不需要的商品。这不仅涉嫌变相强迫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而且把一部分成本强行转嫁给了供应商。
《反不正当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返券额度过高涉嫌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得低价倾销条款
据业内专家透露,商业零售业的正常毛利率是20%左右,返券促销所能承受的正常额度也就在“满100返20”左右,超过这一标准,甚至于“满100返200”,这就不得不说是涉嫌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现实中,部分商家长期、高频度地开展高额返券促销活动,之所以还能够承受得住,其主要原因在于存在提高商品售价再行返券、利用税收管理漏洞返券不交税等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返券行为涉嫌违背《中国人民银行法》不得发行代金券条款
一些商场为返券促销所印制的返券也属于代币票券的一种,它虽然只限在商场内使用,但却具有货币的一般属性:一是可以在一定区域的市场上流通,二是消费者持返券可以购买各种不同种类的商品。这种随意发行返券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人民币的权威性,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且容易助长不正之风,引发偷税漏税等社会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3章第19条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章第29条都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中国人民银行法》第7章第44条还规定:“印制、发售代币券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