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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问答

已阅[3432]次[2010/12/18]

     问: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实行公开吗?
 
  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制度。
 
  (一)县(市)、街道(镇)、社区三级建立低保工作公开栏。公开内容包括:低保工作组织成员,享受低保的条件,家庭收入的计算方法,申请、审批手续,保障对象人数、发放金额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社区居委会每个月都要将辖区内的低保对象的姓名、住址、领取的保障金额及家庭人口在公开栏内向社会公布。
 
  (三)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各级主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署名的举报信要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问: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存在哪些行为会受到处分?
 
  答: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无故不签署同意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意见的;
 
  (二)虚报、冒领保障金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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