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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条件

已阅[3984]次[2011/2/16]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上获悉,我市将构建以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为保障对象,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构成的,多层次、更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简称“2+2”住房保障体系,并逐步实施住房保障“双并轨”,即:对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0.8倍以下的低收入家庭给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政府引进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给予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实现“宜租则租、宜购则购”。多渠道满足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现中等偏下、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全覆盖。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轨
 
  统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实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并轨,提升保障能力。中心区范围内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3年以上(含)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中心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0.8倍以下的家庭。
 
  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其他县(市)区可根据上述条件参照执行。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他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在着力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同时,逐步将政府引进人才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力争通过三年规划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是成套住房,也可是集体宿舍。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中心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每年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政府引进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另行规定。其他县(市)区可根据上述条件参照执行。
 
    积极发展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1.具有市中心区城市常住户口;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无房户);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每年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政府引进人才及外来务工人员准入条件另行制定。其他县(市)区可根据上述条件参照执行。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上市交易的,应将购房时优惠部分补齐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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