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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上调

已阅[3038]次[2011/8/31]

 
  记者昨日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为: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60,四级伤残24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我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02.67元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1551.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1241.0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930.8元。
 
  (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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