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管局获悉,我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出台并实施,规定将公安交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列为校车的主管部门,并要求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同时每辆校车须配备学生照管人,而驾驶校车的司机要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校车涂装将有统一规范
规定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自购或租借的专门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规定要求专用校车涂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标志、标牌;临时租用的校车在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粘贴校车标志。
正规校车须每年备案
规定要求,校车专用标志、标牌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需申领、发放。校车专用标志的有效期与该机动车承担校车任务的有效期相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15日前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驾驶人须安全行车3年以上
规定要求,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校车须配备学生照管人
规定要示,建立学生照管人员责任制度,确保每辆校车配备学生照管人员,负责维持乘车秩序,监督和纠正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防止校车出现超速、超载、乱停靠上下学生等情形。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自觉接受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