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12日在其网站就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征求意见。意见稿着眼于当前幼儿园及中小学教育中存在的性教育缺失、变相体罚、教育同质化严重等问题,对教师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比如老师要“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这一标准近期引起广泛关注。
就专业标准的表述而言,这确实很有针对性,不挖苦学生这一条,就明显针对当前频发的校园冷暴力。为此,这一标准,也得到不少网友的支持,认为教育部门做了一件好事,标准有利于提高教师专业水平。但是,如果查阅《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会发现,这不过是对法律法规的重申,该法明确了未成年人工作的三大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并在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不仅如此,该法还明确了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其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也就是说,按照《未成人保护法》,发生在校园中的冷暴力事件,涉嫌侮辱学生人格,应该启动司法程序追究法律责任。但令人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自颁布以来,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一些明显侵犯学生权益的做法,在没有被媒体曝光前,基本上都不了了之。
法律已经取消的,居然还要人大代表再提议案取消。 所以,要治理我国教育的问题,还得回到依法治教育的框架中来。按照我国《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中小学教育管理,要实行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只有两大责任,一是保障对教育的投入,二是依法监管学校依法办学,除此之外,要把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把评价交给专业机构和社会,实行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因此,按照这种教育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应该努力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而学校的具体办学,包括教师师德规范、专业标准,则应该由教师行业组织制定、进行评价,这样,政府、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的权责分明,教育才能健康的发展。
有一些评论认为,这一标准制定的初衷不错,但尺度很难掌握。笔者所关心的问题是,在《未成人保护法》已经要求学校、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能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再制定相似的教师专业标准,这不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得以实施吗?进一步,《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明确规定的法条都未得以执行,难道变为部门的标准,就能得以执行了?而且,从法律法规和专业标准的关系看,法律法规当是底线,如果有专业标准,当是在法律法规底线之上的规定,可现在标准却沿用法律法规,这不是把标准降低到底线吗?这是提高教师标准还是降低教师标准呢?
依法治教,是我国上个世纪就已经确定的教育发展方略,所以,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我国陆续完善了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先后出台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未成人保护法》。实事求是地说,如果我国严格执行这些教育法律法规,当前存在的大多数教育问题,根本就不应该再存在。拿义务教育的均衡来说,《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是政府的首要职责,要求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就近入学、免试入学,取消重点校、重点班,可是,在法律颁布多年之后,一些地方照样存在严重的择校热,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为重点校、重点班,还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议,取消重点校、重点班。这种状态令人惊奇——法律已经取消的,居然还要人大代表再提议案取消。
所以,要治理我国教育的问题,还得回到依法治教育的框架中来。按照我国《教育规划纲要》所确定的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中小学教育管理,要实行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只有两大责任,一是保障对教育的投入,二是依法监管学校依法办学,除此之外,要把办学自主权交给学校,把评价交给专业机构和社会,实行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因此,按照这种教育管理模式,政府部门应该努力执行《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而学校的具体办学,包括教师师德规范、专业标准,则应该由教师行业组织制定、进行评价,这样,政府、学校、教育者和受教育的权责分明,教育才能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