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省政府近日颁布了《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意味着,从2012年1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新标准征收车船税。新标准将人们关注的乘用车税额按排气量分为7档征收,其中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乘用车缴税额为480元。而4.0升以上排气量的乘用车年缴税额将达到4500元。
排气量越大税额越高
据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车船税法将乘用车(9人以下)的车船税税额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每辆每年税额标准为:1.0升(含)以下的,税额为12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为30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为48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额为84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额为18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为3000元;4.0升以上的,税额为4500元。
公交车、农用摩托、三轮汽车免缴车船税
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按照车船税法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减免税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我省对以下车船减免车船税:
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另外,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全年随时可缴纳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从事机动车“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是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于公历年度内的任一征收期缴纳车船税。依法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车船税应到哪里缴纳
依法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也就是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