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用生产及生活供暖、供热的蒸汽、热水锅炉(额定压力低于1.6MPa)的检修人员。
第2条 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
第3条 熟悉掌握锅炉系统设备、设施及管网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和维修技术。
第4条 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5条 2米及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合格安全带,并拴在牢固的地方。使用的工具、材料用绳索、工具袋传递,严禁随意乱扔。
第6条 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
第7条 熟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经常检查事故应急措施,保证正常状态。
第二节 操作前的工具检查和使用
第8条 工作前应对工具的状况进行检查,不合格的工具不能使用。
第9条 起重设备、工具禁止超负荷使用,禁止设备带病使用。
第10条 使用的装卸工具及绳索安全系数不少于6倍。
第11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24V,在特别潮湿的场地、锅筒内、联箱部位以及周围均是良好导体的地方,电压不准超过12V。
第12条 使用电动工具和行灯照明时,电源应设漏电、过流保护。
第13条 电灯线不准触及湿地、热管、热灰和一切热面上。
第14条 行灯变压器要放在安全位置,严禁放在锅炉内。
第15条 使用电钻注意事项
一、禁止手提电钻的钻头及电源线。
二、工作时禁止直接用手清理铁屑。
三、电钻未停止时,禁止更换钻头。
四、禁止在不稳定的地方打孔。
第16条 起重作业要专人统一指挥,参加起重人员要熟知方案。起重工具完好,重量倍数要符合要求,起重时,严禁在吊物、吊臂下站人和走动。
第17条 使用喷灯前,检查是否有漏油、漏气现象,如有严禁使用。
第18条 锅筒内使用电焊时,一定要穿好劳动保护、绝缘鞋,垫好绝缘胶垫,并设专人控制电焊机和电源,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停电。
第19条 锅筒及联箱施焊时通风要良好,1人作业,1人监护。
第20条 进入锅炉之前,必须检查炉内是否冷却,否则严禁进人作业,防止烫伤及热气伤人。
第21条 锅炉运行期间发生问题,需要检修时,进出水阀门外部加盲板,防热水流出伤人。
第三节 锅炉设备的维修和检修
第22条 锅炉设备的检修,必须上报施工安全措施和方案,经主管安全技术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工。
第23条 锅炉在检修前必须首先与其它运转的锅炉切断联系,挂上“有人工作,不许操作”的工作牌,并按以下次序进行:
一、主汽阀与其它主汽管隔开。
二、给水管与给水母管隔开。
三、锅炉放水必须与其它锅炉隔开。
第24条 完成上述工作,并经工作负责人检查后,方可开始检修锅炉。
第25条 工作人员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须把该炉的烟道、风道、燃油系统、煤气系统、吹灰系统等与运行中的锅炉隔断,并与有关人员联系,将给粉机、排粉机、送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炉排减速机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启动”的警示牌。
第26条 在锅炉内部工作3小时,需更换他人。
第27条 锅炉的过热器、省煤器、排管、烟道等处,都应冷却至400C以下,才能进行清扫工作。锅炉的检查门、烟道挡板须全部打开,必要时可启动引风机。
第28条 清除炉壁或排管的灰渣时,必须从上而下进行,防止灰渣下落造成人身事故。
第29条 清扫锅炉内部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30条 对于大块炉渣和将要脱落的耐火砖,须用长木棒除掉,工作人员须注意下落炉渣和砖块。
第31条 往热炉渣和热灰上浇水时,须站在安全地点以免发生蒸汽烫伤,不可往自己身边和别人身边的炉渣或灰渣上浇水。
第32条 锅炉清扫完后,负责人必须亲自检查所管辖的检修范围内是否有人和工具留在检修范围内。
第33条 在封闭汽包和人孔、烟道时,必须检查内部是否有人工作,做清扫工作的人员必须佩带好劳动保护。
第34条 在转动机械部分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检查是否挂上警示牌。
第35条 在转动机械部分工作时,必须做好联系工作,以防机械伤人。
第36条 锅炉放水完毕后,打开人孔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检查该炉是否确实母管和总管隔断。
第37条 打开人孔门时应有人监护,并防止蒸汽烫伤。
第38条 工作人员进入汽包前,检修负责人应检查汽包内部温度,一般不超过40℃,并有良好的通风方可进入。
第40条 进入汽包内的工作人员,衣袋中不应有零星物件,以防落入炉管内。
第41条 在汽包内清洗汽包和排管时,应有1人在外面监护。
第42条 检查好洗管机,当洗管机电压超过24伏时不允许放入汽包。洗排管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随时能听到炉内工作人员命令的地方。操作人员不准同时从事其它工作。
第43条 如需对锅炉紧急检修而未清扫时,负责人应查明操作位置上方确实无悬挂的大量热灰渣。
第44条 烟道内部检修前应先清扫,如紧急抢修而未清扫时,另外处理。
第45条 在烟道内进行工作时须打开所有人孔以保证通风,如须启动风机时,工作人员应全部退出。
第46条 锅炉在水压试验的升压过程中,应停止锅炉内外的一切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升压前检查炉内部是否有其他人员工作,并通知暂时离开,然后才可升压。
第47条 水压试验进水时,空气阀和给水阀的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
第48条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进行撵缝,焊接,紧螺栓等工作。
第49条 试验后泄压或放水时,在出水管处应无人作业。如检修人员进行操作,须取得负责人同意,做好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第50条 锅炉进行1.25倍工作压力的超压试验时,在保持试验压力时,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应待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方可进行检查。
第51条 汽、水管道及油管道的检修工作,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并在检修工作负责人领导下进行。工作人员应熟知管道系统的连接方式及各种阀门和配件的用途和检修方法。
第52条 在许可检修前,运行值班人员必须做好一切必要的切换工作,保证检修的一段管道可靠地与其它部分隔断,放去内部的汽水,有关阀门还应上锁,并挂牌告知,对电动阀门还应切断电源,并将这些操作记在值班日志上。
第53条 检修管段的疏水门必须打开。
第54条 长时间检修的管道,应用带尾巴的堵板与其它管道隔开。
第55条 禁止在任何带有压力管道上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