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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划“师德红线” 收礼、有偿补课将受处分

已阅[2607]次[2013/12/1]

 

    29日,教育部网站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骚扰学生、遇突发事件不保护学生人身安全、收礼或有偿补课等十余项行为属于“违反师德”,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1218日。

    受处分时暂缓资格注册

    近年来,教师收礼、体罚、性侵学生,“范跑跑”等案例,严重影响教师队伍整体形象。《办法》明确,这些行为今后都将受到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等期限是24个月。

    接受《办法》监督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等机构教师,也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办法》指出,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前可申辩

    为了避免教师受到“冤枉处分”,《办法》要求,学校及其主管教育部门在对教师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考虑到近来频繁发生的教师性侵学生案件,征求意见稿还强调,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

    此外,《办法》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对此,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孟繁华建议,各地可以参照《刑法》中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裁定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教师收受“礼物”的价值上限。

    链接

    “违反师德”的10种行为

    1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4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5 体罚学生的;

    6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7 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8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9 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10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解读

    法律对体罚与适当惩罚无界定

    在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看来,少数教师师德低下的根本原因在于两方面。其一,由于政府部门投入不足,导致教师队伍良莠不齐。其二,中小学和幼儿园避免老师体罚学生,往往依靠行政禁令或要求教师自律,效果并不好。

    “有效避免教师体罚学生的做法,当是在教育教学管理中,引入同行评价,以及家长委员会监督、评价。”熊丙奇说,前者让教师安心教学事务,有合理的教育自主权;后者则让学校真正重视学生权益,为保障学生权益而完善学校教学设施。

    近年来,新疆、福建、重庆等多地均规定将“严肃处理”体罚及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然而,对于“体罚”与“适当惩罚”的法律界定,在我国仍是空白。

    根治有偿家教需保障待遇

    首都师范大学副教授张爽指出,因为优质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有差异,很多家长希望请教师做家教,这种需求也很难回避。但这造成了有偿补课市场的失序发展。

    张爽指出,若想从根源上解决有偿家教问题,与之相配套的保障性政策也要落实到位。比如确保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并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待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的;

  ()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体罚学生的;

  ()以侮辱、歧视、孤立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骚扰学生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开展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不听劝阻,组织、要求、诱导学生参加校外有偿补课,或者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 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也可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六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处分决定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但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的除外。确定处分决定公布范围时,应当坚持有利于维护教育教学正常秩序,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八条 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或者给予开除处分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外籍教师有第四条规定行为的,学校或者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教育部,教师,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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