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外开展的活动,内容必须积极向上,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二、各班、专业部组织开展的校外郊游、野炊、参观、调查、联欢及其他文体活动,必须报告所在专业部主管领导批准;属校学生会、校级社团组织的,必须经学生处及团委同意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允许组织任何校外集体活动。否则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组织者承担,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组织校外活动前,要周密计划,明确职责分工,制定详尽安全措施,做好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中要精心组织,严防事故发生。
四、严禁组织危险性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严禁到江、河、湖、水库等游泳;严禁以校外活动为名组织学生在校外过夜;严禁任何集体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单独或与社会旅游经营部门联合,组织学生外出旅游。
五、无学校领导批准,教学时间不允许组织任何校外活动,违者给以相应处分。
六、学生个人未经报告批准,擅自离校外出引起的伤亡后果等,学校不予承担责任。
七、学生经批准离校外出活动,最迟必须于当天晚上八时以前返校,否则按违纪处理。家住唐山市区的,回家住宿要向专业部报告,并按规定及时返校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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