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本规程适应于燃气维修工(燃气是指天然气、瓦斯气、人工煤气)。
第2条 燃气维修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3条 燃气维修工必须掌握燃气基本知识及消防常识,熟练掌握燃气系统设备、设施及管网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技术特征和维修技术。
第4条 燃气维修应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维修人员接到报修后,应立即进行维修工作,不得拖延。
第5条 维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6条 操作前,维修人员必须详细检查所使用的设备及工具的完好情况,发现异常时禁止使用。
第7条 2米及以上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合格安全带,并拴在牢固的地方。使用的工具、材料要用绳索工具袋传递,严禁随意乱扔。使用梯子时,必须稳固好,角度在60度左右,设有专人扶梯,上下不准同时作业。
第8条 燃气维修工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
第9条 维修工熟悉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经常检查事故应急措施,保证正常状态,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节 燃气检测
第10条 检测漏气可用肥皂沫或检漏器进行,严禁用明火检漏。
第11条 室内或室外发生泄漏时,应及时打开门窗通风或采用强排风的方式吹散燃气,当低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施工(瓦斯、天然气爆炸下限为5%,人工煤气4.5%)。
第12条 检测漏气时,严禁开启电气、收音机等,禁止使用通讯设备,避免产生火花,发生爆炸。
第13条 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的燃气浓度时,要连续检测3次,每次间隔5分钟。
第14条 恢复供气时,应用仪器检测燃气的浓度,当达到燃气爆炸上限浓度的2倍时方可供气(瓦斯、天然气爆炸上限为15%,人工煤气35.8%)。
第三节 停气、降压、动火、通气
第15条 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通气必须制定作业方案,填写动火作业的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严格按方案实施,紧急抢修除外。
第16条 停气、降压、动火、通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设安全员,配备通讯、防护、消防、检测设备。
第17条 停气、降压应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第18条 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或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第19条 停气与降压执行下列措施:
一、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二、降压过程中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三、降压作业要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四、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控制在300-500Pa范围内。
第20条 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第21条 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直接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3次(每次间隔约5分钟)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3次(每次间隔约5分钟)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三、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四、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22条 动火作业前,开具点火票,焊工持证上岗,执行《焊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消防人员现场监护。
第23条 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浓度检测仪,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二、带气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控制在100-500Pa,要有专人控制压力。
三、新、旧钢管连接动火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用耐火泥封堵焊口,边清边焊。
四、焊接完毕后,检漏。
第24条 带气动火搭接管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施工情况挖取工作坑,要有坡度,防止塌方。
二、降压:管道内压力调到100-500Pa,有专人调控,不能负压。
三、取天窗,用气割割取天窗。
四、塞球胆,或砌防火墙。把球胆塞到天窗两侧0.5-0.7m, 球胆打气胀起,隔绝两侧气源。
五、用氮气清扫,测O2<20%。
六、搭接,焊口。
七、取球胆或拆墙,清理管道。
八、盖天窗,用铁丝捆固定。
九、焊天窗,用耐火泥封堵焊口,边清边焊。
十、检漏。
第25条 通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通气作业严格按照方案进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执行。
二、燃气设施维修、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三、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的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四、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五、放散管应避开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线,无法避开时,应采取保护措施,放散管高度在2米以上。
六、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应小于5000Pa。
七、燃气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节 室内维修
第26条 入室后,应先打开门窗进行通风,当室内燃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维修工作。
第27条 严禁开启排风扇、家用电器、收音机等,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第28条 处理完漏气后,打开气源阀门,并要把管道中的空气从用户灶端排出,浓度符合本规定第15条时再进行检漏,无问题后方可撤离。
第五节 地面管网的维护
第29条 每周按规定检查主管路、分支管路及设施的腐蚀、变形、裂缝、弯曲、漏气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30条 定期检查补偿器是否正常,超过限位及时调整,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第31条 调压箱的检查与维护
一、调压箱出口压力表压力不超过3000Pa,超过时要及时调整调节弹簧。
二、调压箱安全阀动作时,检查进、出气管路及附件,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32条 加臭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一、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用完时应及时加液。
二、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正常
三、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四、加臭装置应无泄露
五、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第六节 地下管网的维护
第33条 定期对地下管网及设施腐蚀情况进行检查。
第34条 管道2米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易燃物,搭建筑物等。
第35条 每天对穿越暖气沟、人防工程的燃气管道进行泄露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36条 地下燃气管的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地面钻孔或挖坑探测的方法,禁止人员直接进入检测。
第37条 阀门及阀门井的维护
一、应定期检查阀门,有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门井中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二、阀门每年定期进行一次启闭操作和维修保养。
三、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检修阀门前,先打开阀门盖,检查燃气含量,确认安全后方可下井作业。
五、“井内工作”应设专人监护。
第38条 凝水缸的维护:
一、凝水缸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排水时,2米范围内禁止烟火。
二、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三、凝水缸、排水装置应定期检查,涂油,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堆积物。
第七节 抢修作业
第39条 接到抢修报警后,立即启动紧急预案,迅速出动,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
第40条 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设立警示标志,警戒区内严禁明火,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当事故点处于交通要道需要断绝交通时,由当地公安、交警部门配合。
第41条 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第42条 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具,作业时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第43条 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第44条 抢修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地下管道泄漏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的燃气。
第45条 确定泄漏开挖点,对周围建筑物进行检测,发现燃气渗入周围建筑物时,疏散里边人员,消除聚积的燃气,并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放坡坡度。
第46条 燃气设施泄漏抢修应在降低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如泄漏处燃烧,先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断气,严禁负压。
第47条 抢修中不能切断气源需带气作业时,执行动火作业规定。
第48条 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地点。
第49条 当发生火灾或爆炸时,由当地消防部门协助抢救。
第50条 管路及设备发生爆炸时,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二次灾害。
第51条 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