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汽车起重机分为汽车和起重机两部分。分别配备汽车和起重机司机的,汽车司机须执行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第2 条 起重机司机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所用机械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和保养方法以及各种指挥信号;操作时必须精神集中,严禁酒后操作。
第3条 起重机司机必须与起重工密切配合,听从指挥,思想集中,操作中不许玩笑打闹;操作前须鸣笛,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错误,司机有权拒绝执行;严防顶钩、折臂、翻车等重大事故发生。
第4条 严禁超负荷装卸,如遇特殊情况,与起重工及有关技术人员共同研究,采取相应措施。
第5条 严禁无关人员到吊车上或回转半径内以及起吊重物的下方通行和逗留。
第6条 吊车工作时应防止碰触电线,吊杆及重物最高点与架高线要保持安全距离;如遇特殊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7条 吊车工作时,司机不得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