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钳工操作规程

钳工操作规程报名 已阅[3757]次[2013/11/22]

内容摘要:
正文:
 

   

第一节  常用工具的使用

第一条  钳工台

一、钳工台安装必须稳妥。当两名以上钳工对面工作时,钳工台的中间必须安设防护网。

二、工具、夹具及量具应放在一定位置。钳工台上的杂物应及时清除。

第二条  刮刀

一、刮刀木柄应完好,不得有裂纹、松动,且应装有金属箍。

二、刮刀杆不准淬火。使用前要仔细检查,不得有裂纹,以防折断。

三、刮削的工件应放置稳妥,刮削时不得窜动。

四、刮削时,应将工件的毛刺和飞边及时除掉,刮削人要站稳,工件边缘处要轻刮,禁止以身体重量压向刮刀。

五、刮削时,手应高出工件的凸起处,以防碰伤。

六、放置刮刀,尖端不得朝上且要放在不易碰人的地方。

七、刮削研合时,手指不得伸到研件的错动面或孔、槽内。

第三条  用丝锥、板牙和铰刀进行攻丝、套扣和铰孔时,工具、工件要对正对直,用力要均匀,不得过猛。

第四条  刮研、攻丝产生的切屑,禁止用嘴吹或直接用手擦拭工件。

第五条  虎钳适用一般规定通用部分

第六条  大锤和手锤一般规定适用通用部分。

第七条  扁铲、冲子适用一般规定通用部分。

第二节      线

第八条  划线平台安放必须水平、稳固。台面不许放置杂物。禁止跳上跳下划线作业。

第九条  使用酒精时,3m以内不许有明火。不准将酒精放置在热源附近。

第十条  用千斤顶支撑较大工件时,工件与平台间应放置垫木,不准将手伸到工件下。对支撑面较小的高大工件,应用起重机吊扶,在垫平支稳后,应用小锤轻敲检查,确认稳定后方可稍松吊绳,但不准摘钩。

第十一条  禁止在顶持的工件上打样冲。

第十二条  工件放置应避免上重下轻,如不可避免时,必须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第十三条  划线盘用毕后,必须使划线针的尖端朝下并紧固好。

第十四条  使用其它工具及设备参照有关有规程、规定执行。

第三节  熔注轴承合金

第十五条  熔注场地应平坦、干燥,附近不准有易燃物品。

第十六条  熔炉的排烟装置应完备。电热熔炉的绝缘和接地必须良好。临时熔炉应有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轴瓦及注勺侵入熔锅前,必须烘干并预热。

第十八条  防止水溅入熔锅或熔液内。

第十九条  酸洗轴瓦时,操作人员应佩带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浇注中如出现“跑火”应及时堵漏。在中间休息时,必须有人监视熔锅。

第二十一条  工作完毕后应灭火、停电。酸洗液应上锁保管。

第四节  液压试验

第二十二条  注液前,应将试件、导管、液压泵空腔内的空气排尽。压力较高的试验,试件与操作人之间应设防护挡板。

第二十三条  水压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冬季试压后,必须将工件,水泵及管道内的水排尽。

第二十四条  试压后排出的液体不得在地面上淌流,以防污染地面。

第二十五条  在压力升到试验规定压力时,按相关规定保持压力,待把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方可对焊缝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试压时,应缓慢增压和平稳降压,防止液压冲击而破坏管接头的密封或胶管抽打伤人,试验中不准敲击试件或导管。

第二十七条  当试件带压时,试验人员不准离开工作现场。

第二十八条  试验用的压力表应妥善保管,以保持其灵敏度,不得乱放。

第五节  设备维修通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从事检修人员,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遵守所修设备的有关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  检修人员必须了解所修设备的结构、性能和安全装置的作用。修后必须全部恢复其安全使用性能。

第三十一条  检修前,检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检修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对检修作业活动范围内的地坑、地沟应加盖或设置临时栏杆。露出地面的基础螺栓、管头等障碍物应加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  检修前,要切断或关闭与所修设备有关的电源、水源、气源等。对切断电源后所裸露的导线及接线端子等,应做好绝缘防护。

第三十四条  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妨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避免损伤。

第三十五条  检修排放的油、水等要妥善处理,不得污损地面。用后的废棉纱、破布等要放在指定器皿内。

第三十六条  使用起重机配合拆装大件时,对悬空或不稳的机件,拆卸时应先捆好绑挂牢,再松联接螺栓;安装时,应先拧好联接螺栓,再松绳摘钩。

第三十七条  在设备上进行焊接、切割时,要避开易燃易爆物品,或提前做好防护措施。焊接密闭容器应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传递工件、工具时,必须等对方接稳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递必须拴好吊绳,禁止抛掷。

第三十九条  站在设备上工作时,禁止穿易滑或带钉的鞋。

第四十条  若无可靠措施,禁止多层次在同一空间同时作业。

第四十一条  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作锤击或顶压的垫。

第四十二条  清洗场地禁止吸烟、点火。清洗后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不准倒入下水道。

第六节  拆卸设备

第四十三条  拆卸工作必须在施工负责人指挥下,按预定的顺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部件,拆卸时应做好标记。

第七节  装配、安装及试运行

第四十六条  装配零件时,禁止用手指探摸孔位或结合面。

第四十七条  检修后应对设备内部及现场进行检查。不得把零件、工具等物件遗留在机腔内,也不得漏装零件。在试运前需进行一次复查。

第四十八条  装好后的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和动作可靠。有性能要求的安全装置应先做性能试验。

第四十九条  运行前,必须先清除设备上的浮放物件及场地上的障碍物,用人力盘车,确认正常后方可试运转。

第五十条  试运工作必须由设备操作人执行,并按试运步骤和开机顺序进行。运转中不准调整运动部件。

第五十一条  大型设备的检修试运,应由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在主要转动部位和电源处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避开运动部件的回转空间,随时将试运情况报告给指挥人员。必要时,应立即发出“停机”信号。

第八节  厂外检修

第五十二条  厂外设备检修工程,在与对方协商检修任务的同时,必须注意研究安全事宜。并要明确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程》及甲方安全规定和安全制度。

第九节  产品装配

第五十四条  装配前,应将零件有顺序地放置在货架或装配工位上。如采用机械化传递,应先检查或向传送人核实,确认传送设备正常后,方可向装配线上人员发出“进行工作”的信号。

第五十五条  在按节拍的强迫流水装配线上装配时,在装配的每一个节拍完结之前,必须将工、卡量具从产品上取下,并将本工位装配情况通知下一工位操作者。

第五十六条  当装配输送线运行时,禁止横跨装配线行走或传递物件。

第五十七条  使用压力机压装零件时,零件应放在压头中心位置,底垫必须牢靠稳妥。压装小零件要用工具夹持,不准直接用手扶,不准用脆性材料做垫。

第五十八条  采用热装时,必须按照所用加热设备安全规定使用。冷装时,对盛装液态氮等冷剂容器的使用和保管,应制定专门的安全规定。取用零件要用专门夹具,并戴隔热手套。人体不得接触冷剂或冷却的零件。洒在地上的冷剂要及时处理。

第五十九条  大型产品多人装配,要有一人指挥。暂停装配时,不准有零件悬吊在空中,或放置在不稳固的位置上。

第六十条  对零件进行平衡试验时,要遵守动平衡试验机的使用规定。静平衡试验时,手不准摸转动部位。

第六十一条  产品调试前,必须安装牢固,各种防护、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安装好。产品内部不得有遗留物件。试运应按照该产品的有关试运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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