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条
汽车维修工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穿带好劳动防护用品,不准穿拖鞋、高跟鞋和肥大袖口的衣服,必须将长发、发辫扎紧掖入帽内。
第2条 上岗前和作业中不准喝酒。作业时思想要集中,不准与他人闲谈或打闹。多人在一起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
第3条 作业前必须详细检查所用机械、工具的安全状况,发现危害安全的情况,严禁使用。液压机具、传动机具、电动机具必须定期检查试验,经常保持良好安全技术状态。在缺乏必要的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时,不准进行操作,要立即处理。
第4条 维修场所(车间、场地)要经常保持整洁,物品存放有序,危险处要设安全遮拦和危险标志。凡贮存或使用油类及其它易燃物品的场所要设“严禁烟火”标志,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
第5条 维修场所应设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要经常对维修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消防设备和器材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第6条 维修人员无驾驶证或有驾驶证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驾驶车辆。
第二节 常用机具
第7条 使用手锤须注意事项
一、使用前应检查手柄是否松动,以免脱出造成事故。
二、使用时应将手和手柄上的汗和油污擦拭干净,以防手锤从手中滑脱。
三、使用时要清除锤面油污,以防捶击时从工作面滑下。
四、捶击生铁等脆性机件和断面单薄或悬空未实的机件时,不能用力太猛。有可能迸溅时,应戴防护眼镜。
第8条 使用千斤顶须注意的事项
一、使用前必须检查机件的完好状况,发现危害安全的问题立即处理,保障安全可靠。油压式的活塞阀门必须良好,油量必须充足,并保持清洁。
二、顶升汽车车体部位作业时,须用三角木将车轮塞死,以防滚动滑脱。
三、使用时上下着力部位必须坚实平稳。如放在土地上使用,必须铺垫木板;与顶物之间须加木垫,以防受力倾斜或滑脱。
四、必须按规定的承重能力选用千斤顶,不得超载和超过规定的升起高度。如规定铭牌不详时,其上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活塞总高度的四分之三。
五、一台千斤顶顶重物时,必须掌握好顶物的重心。顶起时,顶身与顶物要垂直对正,防止重心偏移滑脱。
六、使用多台千斤顶顶升重物时,应尽量选用同一规格和型号。每个千斤顶受力必须均匀,放在重心两侧力矩对称的位置上。应按总负荷留有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富余起重力。顶升的形成速度必须保持相等、平衡。
七、重物顶起后,须随起随垫,其脱空距离不准超过5厘米,以防滑脱、倾倒发生事故。
八、千斤顶吃力后,需检查机件、地基、垫木、重心是否正常,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准继续操作。
九、使用千斤顶必须明确分工,有专人指挥和监视。
十一、千斤顶作业时,非操作人员不准靠近,配合操作的人员应随时注意顶物的倾斜变化。千斤顶升起或下降时,严禁在顶物下作业或伸入手脚。顶物升起后,需在下作业时,重物必须按规定垫实。
第9条 使用台钻须注意的事项
一、台钻应有专人管理,经常检视机件完好状况,并经常清洁、擦拭、润滑,保持工作性能良好。
二、台钻电机必须绝缘和接地良好有效,传动带必须安装防护罩。
三、须选择使用规格合适且性能良好的刀具(钻头、绞刀等)。加紧刀具时要用专用工具,不可用手锤、扁铁等敲打。启动前须先进行空车试转,正常后方可作业。
四、操作时不准戴手套,不准用手触摸旋转的刀具、钻帽及工件,更不准用手清除钻屑,并严禁将面部靠近钻削部位。
五、不准用手直接撑持工件进行加工,需选用合适的夹具将工件卡紧、卡平、卡稳。
六、进行下列工作时需停车:更换刀具及夹具,装卡或拆卸工作,测量加工尺寸,改变转速或进行调整、润滑、清洁。
七、须根据工件的材质、技术要求,以及刀具的钻头规格和性能等选择切削量,并严格控制手柄压力,以保证加工精度和安全。
八、发生停电及故障时,需及时关闭开关,切断电源,将钻头退出工件。工作完成后,需关闭开关,将操作手柄放回零位,卸下刀具,并清理工作场地。
第10条 使用手电钻须注意的事项
一、操作前需认真检查插头、开关、手柄、钻头夹是否安全。电源线必须无破损折裂,绝缘良好,不得靠近火炉、暖气等热源和易燃易爆物。电插头、开关必须安全可靠,无漏电。电钻外壳必须接地。
二、操作时须带绝缘手套,不准带一般手套,袖口、裤脚要扎紧,并将长发罩入帽中。
三、须按出厂铭牌按规定正常掌握电压、功率和使用时间。发生漏电、电机超常发热、转速突然变慢或有异响等现象,要立即停止使用,由电工检查修理。
四、钻头装入钻夹后必须拧紧夹头。钻头长度至少有三分之一插入钻头夹内。
五、钻孔前先用铳子打好中心眼,以防偏心或滑脱。开钻时须先对准孔位再开启,禁止手扶钻杆对准孔位开启。
六、钻孔时应用力均匀,压力适度,把持平稳(开始要轻轻加压),大型电钻必须双手扶把。钻杆与钻孔要保持直线,不得翘、蹩、扳及过分加压,以防卡钻、断钻伤人。过深钻孔要分数次抽送,清除孔内残屑。
七、向上钻孔时,只需用手顶托钻把,不许用头顶或肩扛等方法,并带好防护眼镜。
八、钻薄板时,下面需垫木板;钻厚钢板时,须将钢板固定;钻圆轴类工件时,须用三角槽夹具稳固,以防工件转动伤人。
九、工作中停电或发生故障需立即关闭开关,切断电源,由电工进行检查修理。
第11条 使用电动砂轮机需注意的事项
一、电动砂轮机需专人管理,经常清洁和擦拭,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润滑。每次使用前要检视各部件完好状况,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操作。
二、砂轮机必须安装接地线,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安装至少覆盖1800防护罩。防护罩强度能承受砂轮机片碰击。
三、砂轮片与砂轮机架间隙不得大于3毫米。砂轮片两侧钢夹板直径为新砂轮片直径的二分之一为宜,并与砂轮片侧面平行。砂轮片与钢夹板间要嵌有厚度均匀的弹性纸垫圈,钢夹板紧固必须适度。砂轮片磨耗至钢夹板相近时应立即更换。
四、砂轮片中心孔与轴配合要适度(孔与轴间隙0.1-0.5毫米),不得勉强装入。更换砂轮片或使用长期未用的砂轮机时,须先试转5分钟,确认无故障后方可使用。拆装砂轮片时必须关闭开关。
五、砂轮片边缘不得有缺口、表面和侧面部凸凹不平、歪曲不正或呈椭圆现象,否则,必须矫正后方准使用。
六、操作时必须戴防护眼镜,不准带手套。
七、磨削时,须将加工件撑持牢固稳妥,缓慢接近砂轮片,并站在砂轮回转线侧方正面进行操作。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台砂轮机。
八、砂轮机启动后,须待运转正常后可进行磨削,且不可用力过猛或用加工件撞击砂轮片。
九、砂轮不准反转。作业时发生停电或故障要立即关闭开关,切断电源。
十、不准在普通砂轮上研磨硬质合金和紫铜、铝、巴士合金等材质较软的物件,严禁研磨较大的工作物。
十一、使用手提砂轮机时,除按以上规则操作外,手提把柄和电源线绝缘、接地线必须良好,电源线不得接近火炉、暖气片等热源和易燃易爆物。操作时必须戴绝缘手套,严禁代替固定砂轮机使用。
十二、作业完毕须关闭开关,清理工作场地。
第12条 使用倒链、电葫芦须注意事项
一、使用前需试运转,检查传动、电器、防护等部件是否安全可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操作。
二、起吊重物时,其最大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载荷。正式起吊前,须先试吊,检查各机部件承重后有无异常,待确认完好后方可正式起吊。
三、操作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并有统一信号。
四、起吊和落下重物须缓慢进行,保持重物平稳,不摇摆。电葫芦不准斜吊。倒链在倾斜或水平方向使用时,拉链与链轮方向一致,防止链条脱槽。
五、起吊重物的下方不准站人,并严禁与重物一起起吊。
六、一般情况下,不准几个倒链同时起吊一个重物以防止受力不均发生事故。特殊情况需要多台倒链时,须事先计算吊点受力重量,均匀分布倒链位置,并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七、起吊过程中,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吊时间过长,或将重物终止悬吊在空中。
八、倒链、电葫芦起吊过程中发生故障,需将重物缓慢放下,或顶撑牢固后,方可进行修理。
第13条 风动、电动扳手等电动工具参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
第三节 维修作业
第14条 汽车维修工必须严格遵守第一、二节安全规程进行作业,按安全确认程序搞好安全确认。
第15条 汽车拆卸前,须用专用的支架或举升设备稳固架牢,但不准在支点处垫砖或其他易碎物体。
第16条 拆装发动机及底盘各总成时,须选用适宜的起重设备,并严格按作业规程作业。
第17条 进行汽车底盘修理作业时,须挂“正在修理”标志牌,并用三角木塞住车轮,使车辆固定,不能前后移动。
第18条 在车底下作业不要直接躺在地上,应使用卧板。
第19条 用千斤顶顶起汽车卸下车轮时,不准在车上或车下作业,并及时就近(前桥或后桥)加垫足够高度的专用支撑架或方木(纵向,与前后桥呈垂直交叉)。用千斤顶将车轮放下时,要先检查周围有无障碍物和压人危险,确认安全后,撤掉支撑物,缓慢打开液压开关,车轮落地后,撤掉千斤顶。
第20条 装配过程中不得用手试探螺孔、锁孔等,以免轧断、挤伤手指。
第21条 不准用手伸入装在车上的变速器内检查齿轮和在试验制动系、发动机时从事车下作业。
第22条 启动发动机前,须先检查油底壳内的机油、散热器内的冷却水是否适量,换档杆是否在空档的位置,并拉紧手制动器;用手摇柄启动时,手指应放在手柄一侧,自下而上提动,注意反转伤人。
第23条 在车间内启动发动机进行检修调整时,须打开门窗使空气畅通,必要时可将排气管接出室外,防止废气中毒。
第24条 在发动机运转时进行作业,须防止风扇打伤人。
第25条 修理与接触发动机零件和燃料系时,谨防汽油中毒。清除积炭时,应用煤油浸湿,以防刮下的粉末飞扬。修理汽油箱时,须用煤油或纯汽油仔细清洗几次,清除可能有毒的沉淀物。疏通化油器量孔及各汽油道时,应避免用嘴吹,存放乙基汽油的容器和地点必须标明“有毒”字样。
第26条 搬动蓄电池要轻拿轻放,不可歪斜。检查电解液的液面高度时,仪具离开注入口不得过高。配制电解液时,须使用陶瓷或玻璃容器,将硫酸倒入水中,绝对禁止将水倒入硫酸中。禁止将油料容器及各种金属物放在蓄电池壳体上。
第27条 水防冻液(乙二醇)储存和加注用具上须标明“剧毒”字样,并隔离存放。加注时严禁用嘴吸取。配制要严格按规定控制比例,每次配制、加注完毕要将手洗净。万一误食了防冻液须立即去医院医治。
第四节 汽车路试安全规则
第28条 必须由单位认定的有驾驶证的专职人员或本车驾驶员进行路试。
第29条 试车前应先检查仪表及其它各部件的良好状况,发现不正常情况排除后方可路试。
第30条 翼子板、发动机罩未装固可靠不准进行路试。
第31条 检查制动系是否有效。气制动不许漏气,液压制动系须加足制动液,制动管路中应排尽气体,制动系的传动机件动作必须灵活可靠。手制动器必须有效可靠。
第32条 路试车辆必须有明显的试车标记。
第33条 试车时不得有人站在脚踏板上或坐在翼子板上。
第34条 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