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一条 工作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袖口要扎紧,不准围围巾,戴手套工作,女工发辫必须挽在工作帽内。
第二条 机床启动前应检查:
一、启动手柄应在零位,其余手柄定位准确可靠;
二、各传动部分的防护,限位装置应齐全可靠;
三、轴端离合式手轮或手柄必须脱开。如不能脱开的机床,运转时人身要避开手轮或手柄。
第三条 机床的机动油泵必须先运转2~3min,使油压达到机床的规定。
第四条 调整安全离合器,保证过载时能立即脱开,禁止将其拧死。
第五条 调整联锁装置,保证性能可靠。禁止擅自改为人工控制,更不得拆除。
第六条 调整定位装置,保证定位可靠和稳定。禁止外加配重,绑绳等不可靠的方式。
第七条 调整交换齿轮架时必须切断电源。调好后所有螺栓必须紧固,扳手应及时取下,并脱开工件试运行。
第八条 装卸工件后,应立即取下卡盘板手和工作台的浮放物件。
第九条 机床的尾架,横梁、摇臂、工作台等按加工需要调整到适当的位置后,坚固或夹紧。
第十条 工件、刀具、夹具必须装卡牢固。浮动刀具必须将引刀部分伸入工件后,方可启动机床。
第十一条 装卡探出机身以外的工件,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凡有地坑的机床,开盖检查后应立即盖好。
第十三条 尾架主轴套筒伸出长度一般不得超过套筒直径的两倍,调好后应立即坚固。尾座不得超出床面。
第十四条 机床变速、变向、改变机动进给量,除无级变速外,均应在停车或脱开离合装置后进行。
第十五条 对刀调整必须缓慢,当刀尖离工件加工部件40~60mm时,应改用手动或工作进给,不准快速进给直接吃刀。
第十六条 机床必须先进行空载试运转,无问题后方可正式切削加工。
第十七条 加工旧工件前,必须将有害物质清除干净。
第十八条 加工韧性金属应有断屑措施。
第十九条 切削脆性金属或切削飞溅时(包括磨削),应加防护挡板,操作人要戴防护眼镜。
第二十条 加工铸铁、铸铜等材料时应戴好防尘口罩。
第二十一条 机床运转时不准:
一、手摸刀具,机床的转动部分或转动工件;
二、变换各手柄位置或调整机床(有规定者除外),;
三、测量,检查工件尺寸;
四、操作者手持棉纱、破布或戴手套。
第二十二条 停车前应先退刀。不准反车制动或用手及其它器具对机床卡盘或工件进行制动(有规定允许者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不准使用紧急停车按钮进行正常停车。如遇紧急情况用该按钮停车后,应按机床的启动前规定,重新检查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