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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线路检修工操作规程(二)

已阅[3464]次[2013/8/13]

 

第四节  线路维护与检修

第三十三条  线路的维护、检修项目,应按照设备的状况及巡视结果和测试结果确定。其标准项目及周期如下表:

序号

项目

周期

备注

1

镀锌铁塔紧螺栓

每五年一次

新线路投入运行一年后需紧一次

2

绝缘子定期和污秽区清扫

每一、二年一次

根据线路污秽情况,采取的防腐措施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周期

3

铁塔刷油

3-5年一次

根据其表层状况决定

4

混凝土杆各部紧螺栓

每五年一次

新线路投入运行后需紧一次

5

杆塔倾斜扶正

根据巡视测量结果决定

6

金属基础防腐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决定

7

并沟线夹紧螺栓

每年一次

结合检修进行

8

巡线道桥的修补

每年一次

根据巡视结果决定

9

木杆根削腐刷油

每年一次

10

防护区内砍树、竹

每年至少一次

根据巡视结果决定

11

混凝土杆内排水

每年一次

结冻前进行(不结冻地区不进行)

第三十四条  更换部件的检修(如换杆、换横担、换导线、换避雷线、换绝缘子等)要求更换后新部件的强度和参数,不低于原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线路停电检修或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并发作业牌。工作票有工作负责人填写,由供电车间的技术员签发。工作票不得任意涂改,一式两份,交变、配电室值班员审核、无误后,工作负责人从值班员手中接收工作票,按停送电规程的规定工作。工作完毕将工作票交会变配电值班员。工作票保留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并负以下责任:

一、工作开始前向工作班人员宣读工作票。

二、正确的和安全的组织工作。

三、指导工作组人员遵守规程,执行安全措施。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第三十七条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值班调度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必须通知到工作负责人。采用电话传达时,必须认真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

第三十八条  工作完毕,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地线,人员、工具、材料是否全部撤回,设备是否完好,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塔,进行任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动作,工作负责人与下令人联系停送电时,双方要复诵无误,严禁约时间停送电。

第四十条  变台上测量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它带电部分,以防止相间短路,并熟知仪表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一条  测量带电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交叉跨越距离,严禁使用皮尺、线尺,可用测量仪或用抛挂绝缘绳的方法测量。

第四十二条  杆塔、变台、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或解开及恢复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且严禁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第四十三条  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不得登杆。树木和绳索不得接触导线。

上树砍剪树木,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以及锯过或砍过未断的树木。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并使用安全带。

第四十四条  为防止树木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方向。绳索应有足够长度,以免拉绳人被倒落的树木砸伤,如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四十五条  工作中遇有雷电来临或远方雷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五节  杆塔上工作

第四十六条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保险带(对地面2m以上为高空)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是否完备合格。杆根是否牢固可靠,木杆腐朽严重者,应采取可靠措施,方可登杆。新立的电杆,在基坑没填平夯实前不准登上。

第四十七条  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体板、安全带、梯子是否完整可靠。

第四十八条  保险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架上,不许系在杆尖上,并应检查扣环是否牢固,在杆上作业转位时,不要失去安全带保护。

第六节  变台工作

第四十九条  在变压器上、电容器台上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

第五十条  更换变压器或调整相位后,应检查电压和相位是否正确。

第五十一条  拉合高低压保险,须使用绝缘工具,不许赤手摘挂高压保险。

第五十二条  变台上的预防性试验工作时,台架上严禁有人,应由专人监护。

第五十三条  落地式变压器台,应设有遮拦并加锁。

第七节  线路施工与运输

第五十四条  运输前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调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冰雪路等处,应向运输人员及司机交待清楚。

第五十五条  装运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乘车人员不准在车上打闹,并不准坐在车厢板上。

第五十六条  运输及装卸货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起吊物下面不许站人。运输过程中防止偏心、后仰。

第五十七条  凡用绳子牵引杆子上坡,必须将杆子绑牢,绳子不得触磨地面,杆子两侧5m内不得有人。专用运杆车运输时,两旁不准有人。如需有人支撑,应采取可靠措施。

第八节  基础施工

第五十八条  挖掘地质松软或流沙时,应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挡板、沉箱以防倒塌。此种工作至少二人在一起。

第五十九条  挖坑的边缘不准堆放重物,以防压塌基坑。坑深过1.5m时应戴安全帽。

第六十条  岩石基础打眼时,撑钎人应戴安全帽、手套、眼镜,打锤人不准戴手套,防止脱手伤人。

第六十一条  同一地点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装药。

第六十二条  放炮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土方石坑放炮前,应将工具材料全部撤离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向放炮的反方向,离石坑100m,土坑50m以外隐蔽。如用深孔加大药力时,可适当加大安全区。

第九节  立杆与撤杆

第六十四条  立杆、撤杆要有专人指挥。立杆前现场负责人向全班人员讲明起立方法,注意事项,分工明确,详细说明指挥信号,并检查工作人员熟悉信号程度。

第六十五条  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六十六条  组立杆塔所设的地锚,根据不同的地质及受力情况加以确定,利用树桩和大石块代替地锚时,必须经工作负责人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七条  起重杆塔应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在当起立的杆塔离开地面时,起吊暂停,对各吃力点进行检查,确无问题后继续起吊。

第六十八条  杆塔起立过程中,除指挥人员和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撤出杆塔高度的1.2倍以外。

第六十九条  杆塔起立过程中,不准下坑找正,如要下坑,应暂停起立。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起立电杆的两侧,并有专人监护。

第七十条  在起立过程中不准攀登杆塔。当杆塔起立6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七十一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前,钢丝绳套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七十二条  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首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的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第七十三条  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十节  放线、撤线和紧线

第七十四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七十五条  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  放线要有专人领线,并时刻注意信号,放线用的滑车要转动灵活。放线轴应有防止被拉跑的措施,并设专人看守。

第七十七条  放线、紧线遇有障碍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导线外侧,并发出信号。

放、撤、紧线过程中,跨越架必须设专人看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停止过线信号。

第七十八条  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第七十九条  跨越需停电的高压线路时,停电后验电挂地线,地线应在导线两端分别挂起。

第十一节  停电和验电

第八十条  线路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停电措施:

一、断开发电厂、变电所(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和刀闸;

二、断开停电要工作的线路各路断路器、刀闸和保险;

三、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用,但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线路的断路器和刀闸;

四、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和刀闸。

第八十一条  应检查断开后的断路器、刀闸是否在断开位置,断路器、刀闸的操作机构应加闭锁,且跌落保险器的保险应摘下,并应在断路器或刀闸的操作机构上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第八十二条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首先要验电,证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要用合格的验电器,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第八十三条  线路的验电应逐步进行。联络用的断路器或刀闸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

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第十二节  挂接地线

第八十四条  线路经过验名无电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地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假若有感应电压反映在停电线路上时,应加挂接地线。

第八十五条  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第八十六条  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连接要可靠,不准缠绕。拆接地线时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第八十七条  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

第八十八条  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面积不得小于25mm²。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作接地线和短路线。

第十三节  电力电缆工作

第八十九条  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在工作前必须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示牌是否与工作票所填写的符合,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九十条  挖掘电缆工作应由有经验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进行,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人员现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

挖掘电缆沟前,应做到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  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应平放,不要使接头受到拉力。

第九十二条  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且严禁用手搬动滑轮,以防压伤。移动电缆应停电进行。

第九十三条  锯电缆之前,必须与电缆图纸核对是否相符,并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九十四条  城市的街道(街巷)与广场上的电缆,应敷设在人行道下面,距建筑物的基础不得少于0.6m

电缆埋在地下的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0kV以下的电缆不得少于0.7m

二、20-35kV的电缆不得少于1m

第九十五条  直接敷设于地下的电缆,应敷设在土沟内,电缆的上部应铺上厚100mm的砂层或筛过的土层。1000V 以上的电缆除上述外,应在电缆全长的上部盖上一层砖或特别的保护板以防机械损伤。

第九十六条  敷设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及埋在土沟内的的电力电缆,应与操作电缆分别排列,以免电力电缆发生故障时。影响操作电缆。

第九十七条  电缆线路与其它地下建筑物或道路交叉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缆与街道交叉时,应将电缆穿于管中,埋设在地下的深度不得少于1m

二、电缆与铁路或公路交叉时,应将电缆穿于管中,埋设在距铁轨底部的深度不得少于1m,距排水沟底部的深度不得少于0.5m

三、埋设电缆管的长度,应超出铁路两侧路基界线以外或超出公路排水沟以外,其超出长度不得少于1m。靠近铁路与铁路交叉点的地方,应设立明显标志,并在线路图上做记号。

四、电缆与电缆交叉的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0kV以下电缆——不得少于0.35m

20-35kV电缆——不得少于0.5m

第九十八条  电缆与热力管交叉时,其外皮间距离不得少于0.5m,靠近电缆沟的热力管两侧各2m的长度,应加缠绝热材料。

第九十九条  电缆与热力管并列敷设时,电缆与热力管外皮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如达不到要求,请示主管领导许可,但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本地段同样深度土壤温度5℃以上。

禁止将电缆直接敷设于热力管的上部或下部,或将热力管直接敷设在电缆的上部或下部。

第一百条  在隧道、电缆沟或在房屋内敷设时,应将包扎于电缆外的麻皮去掉,并将钢带涂上防锈油漆。

第一百零一条  电缆沿房屋、电缆隧道等的墙上或顶上悬挂时,电缆应按设计规定安置托架,一般规定托架横置间距不大于1.5m,竖置电缆每隔4m应加固定。

第一百零二条  滚放电缆卷筒时,按卷筒上所画箭头方向滚动。禁止由车上扔下电缆卷筒,卷筒不许平放。

第一百零三条  敷设电缆时,电缆应由卷筒上部引出,不许电缆在地上拖拉磨擦,每个人承担的重量不应超过35kg

第一百零四条  在敷设电缆转弯时,人应站在弯曲的外侧,以免挤伤,应使用手套以及其它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免皮肤中毒。

第一百零五条  竖井敷设电缆使用钢丝绳吊挂应采取可靠措施,绑架牢固,防止脱落。

第一百零六条  进入电缆沟内工作或巡视电缆时,不得少于两人,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不得脚踏电缆和用手搬扶电缆,不准吸烟。若因工作需要使用喷灯或电烙铁时,必须将周围清理干净并做好防火措施。

第十四节  事故备品

第一百零七条 事故备品应根据部颁《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备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备齐。

第一百零八条 事故备品应有标记、卡片,并设专库、专架存放,妥善保管,保证其不受损伤,不变质和散失,并定期检查试验。金属备品应定期做好涂油防腐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事故备品、抢修工具、照明设施及必要的通讯工具,一般不许它用。抢修使用后,应立即清点补齐。


关键词:供电线路,检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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