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线路维护与检修
第三十三条 线路的维护、检修项目,应按照设备的状况及巡视结果和测试结果确定。其标准项目及周期如下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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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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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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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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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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镀锌铁塔紧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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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五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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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线路投入运行一年后需紧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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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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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缘子定期和污秽区清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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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二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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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线路污秽情况,采取的防腐措施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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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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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塔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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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3-5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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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其表层状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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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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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杆各部紧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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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五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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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线路投入运行后需紧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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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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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塔倾斜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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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巡视测量结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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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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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基础防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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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查结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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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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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沟线夹紧螺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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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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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检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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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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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线道桥的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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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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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巡视结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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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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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杆根削腐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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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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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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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区内砍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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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至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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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巡视结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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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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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杆内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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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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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冻前进行(不结冻地区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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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更换部件的检修(如换杆、换横担、换导线、换避雷线、换绝缘子等)要求更换后新部件的强度和参数,不低于原设计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线路停电检修或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并发作业牌。工作票有工作负责人填写,由供电车间的技术员签发。工作票不得任意涂改,一式两份,交变、配电室值班员审核、无误后,工作负责人从值班员手中接收工作票,按停送电规程的规定工作。工作完毕将工作票交会变配电值班员。工作票保留三个月。
第三十六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负责人,并负以下责任:
一、工作开始前向工作班人员宣读工作票。
二、正确的和安全的组织工作。
三、指导工作组人员遵守规程,执行安全措施。
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第三十七条 填写第一种工作票工作,工作负责人必须在值班调度或工区值班员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必须通知到工作负责人。采用电话传达时,必须认真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
第三十八条 工作完毕,工作负责人应检查地线,人员、工具、材料是否全部撤回,设备是否完好,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塔,进行任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带电部位和其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在工作现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动作,工作负责人与下令人联系停送电时,双方要复诵无误,严禁约时间停送电。
第四十条 变台上测量低压侧的电流时,可使用钳形电流表。应注意不触及其它带电部分,以防止相间短路,并熟知仪表的使用方法。
第四十一条 测量带电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交叉跨越距离,严禁使用皮尺、线尺,可用测量仪或用抛挂绝缘绳的方法测量。
第四十二条 杆塔、变台、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测量或解开及恢复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且严禁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
第四十三条 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不得登杆。树木和绳索不得接触导线。
上树砍剪树木,不应攀抓脆弱和枯死的树枝以及锯过或砍过未断的树木。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并使用安全带。
第四十四条 为防止树木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拉向与导线相反方向。绳索应有足够长度,以免拉绳人被倒落的树木砸伤,如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直接去取。
第四十五条 工作中遇有雷电来临或远方雷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第五节 杆塔上工作
第四十六条 高空作业必须使用保险带(对地面2m以上为高空)登杆前应检查登杆工具是否完备合格。杆根是否牢固可靠,木杆腐朽严重者,应采取可靠措施,方可登杆。新立的电杆,在基坑没填平夯实前不准登上。
第四十七条 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体板、安全带、梯子是否完整可靠。
第四十八条 保险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架上,不许系在杆尖上,并应检查扣环是否牢固,在杆上作业转位时,不要失去安全带保护。
第六节 变台工作
第四十九条 在变压器上、电容器台上工作,至少应由两人进行。
第五十条 更换变压器或调整相位后,应检查电压和相位是否正确。
第五十一条 拉合高低压保险,须使用绝缘工具,不许赤手摘挂高压保险。
第五十二条 变台上的预防性试验工作时,台架上严禁有人,应由专人监护。
第五十三条 落地式变压器台,应设有遮拦并加锁。
第七节 线路施工与运输
第五十四条 运输前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调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冰雪路等处,应向运输人员及司机交待清楚。
第五十五条 装运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乘车人员不准在车上打闹,并不准坐在车厢板上。
第五十六条 运输及装卸货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起吊物下面不许站人。运输过程中防止偏心、后仰。
第五十七条 凡用绳子牵引杆子上坡,必须将杆子绑牢,绳子不得触磨地面,杆子两侧5m内不得有人。专用运杆车运输时,两旁不准有人。如需有人支撑,应采取可靠措施。
第八节 基础施工
第五十八条 挖掘地质松软或流沙时,应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挡板、沉箱以防倒塌。此种工作至少二人在一起。
第五十九条 挖坑的边缘不准堆放重物,以防压塌基坑。坑深过1.5m时应戴安全帽。
第六十条 岩石基础打眼时,撑钎人应戴安全帽、手套、眼镜,打锤人不准戴手套,防止脱手伤人。
第六十一条 同一地点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装药。
第六十二条 放炮地点周围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六十三条 土方石坑放炮前,应将工具材料全部撤离现场。所有工作人员向放炮的反方向,离石坑100m,土坑50m以外隐蔽。如用深孔加大药力时,可适当加大安全区。
第九节 立杆与撤杆
第六十四条 立杆、撤杆要有专人指挥。立杆前现场负责人向全班人员讲明起立方法,注意事项,分工明确,详细说明指挥信号,并检查工作人员熟悉信号程度。
第六十五条 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第六十六条 组立杆塔所设的地锚,根据不同的地质及受力情况加以确定,利用树桩和大石块代替地锚时,必须经工作负责人检查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七条 起重杆塔应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在当起立的杆塔离开地面时,起吊暂停,对各吃力点进行检查,确无问题后继续起吊。
第六十八条 杆塔起立过程中,除指挥人员和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撤出杆塔高度的1.2倍以外。
第六十九条 杆塔起立过程中,不准下坑找正,如要下坑,应暂停起立。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起立电杆的两侧,并有专人监护。
第七十条 在起立过程中不准攀登杆塔。当杆塔起立60°后,应减缓速度,注意各侧拉绳。
第七十一条 使用吊车立、撤杆前,钢丝绳套应吊在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
第七十二条 在撤杆工作中,拆除杆上导线前,应首先检查杆根,做好防止倒杆的措施。在挖坑前应先绑好拉绳。
第七十三条 已经起立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杆下工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十节 放线、撤线和紧线
第七十四条 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检查紧线工具及设备是否良好。
第七十五条 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 放线要有专人领线,并时刻注意信号,放线用的滑车要转动灵活。放线轴应有防止被拉跑的措施,并设专人看守。
第七十七条 放线、紧线遇有障碍时,工作人员应站在导线外侧,并发出信号。
放、撤、紧线过程中,跨越架必须设专人看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停止过线信号。
第七十八条 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第七十九条 跨越需停电的高压线路时,停电后验电挂地线,地线应在导线两端分别挂起。
第十一节 停电和验电
第八十条 线路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停电措施:
一、断开发电厂、变电所(包括用户)线路断路器和刀闸;
二、断开停电要工作的线路各路断路器、刀闸和保险;
三、断开危及该线路停电作用,但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线路的断路器和刀闸;
四、断开有可能反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和刀闸。
第八十一条 应检查断开后的断路器、刀闸是否在断开位置,断路器、刀闸的操作机构应加闭锁,且跌落保险器的保险应摘下,并应在断路器或刀闸的操作机构上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第八十二条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首先要验电,证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要用合格的验电器,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
第八十三条 线路的验电应逐步进行。联络用的断路器或刀闸检修时,应在两侧验电。
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第十二节 挂接地线
第八十四条 线路经过验名无电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地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假若有感应电压反映在停电线路上时,应加挂接地线。
第八十五条 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第八十六条 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连接要可靠,不准缠绕。拆接地线时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戴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第八十七条 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m。
第八十八条 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面积不得小于25mm²。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作接地线和短路线。
第十三节 电力电缆工作
第八十九条 电力电缆停电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在工作前必须详细核对电缆名称标示牌是否与工作票所填写的符合,安全措施正确可靠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九十条 挖掘电缆工作应由有经验人员交待清楚后才能进行,挖到电缆保护板后,应由有经验人员现场指导,方可继续进行。
挖掘电缆沟前,应做到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一条 挖掘出的电缆或接头盒应平放,不要使接头受到拉力。
第九十二条 敷设电缆时,应有专人统一指挥。且严禁用手搬动滑轮,以防压伤。移动电缆应停电进行。
第九十三条 锯电缆之前,必须与电缆图纸核对是否相符,并确切证实电缆无电后,用接地的带木柄的铁钎钉入电缆芯后,方可工作。扶木柄的人应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第九十四条 城市的街道(街巷)与广场上的电缆,应敷设在人行道下面,距建筑物的基础不得少于0.6m。
电缆埋在地下的深度由地面至电缆外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0kV以下的电缆不得少于0.7m。
二、20-35kV的电缆不得少于1m。
第九十五条 直接敷设于地下的电缆,应敷设在土沟内,电缆的上部应铺上厚100mm的砂层或筛过的土层。1000V 以上的电缆除上述外,应在电缆全长的上部盖上一层砖或特别的保护板以防机械损伤。
第九十六条 敷设在电缆隧道、电缆沟及埋在土沟内的的电力电缆,应与操作电缆分别排列,以免电力电缆发生故障时。影响操作电缆。
第九十七条 电缆线路与其它地下建筑物或道路交叉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电缆与街道交叉时,应将电缆穿于管中,埋设在地下的深度不得少于1m。
二、电缆与铁路或公路交叉时,应将电缆穿于管中,埋设在距铁轨底部的深度不得少于1m,距排水沟底部的深度不得少于0.5m。
三、埋设电缆管的长度,应超出铁路两侧路基界线以外或超出公路排水沟以外,其超出长度不得少于1m。靠近铁路与铁路交叉点的地方,应设立明显标志,并在线路图上做记号。
四、电缆与电缆交叉的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10kV以下电缆——不得少于0.35m。
20-35kV电缆——不得少于0.5m。
第九十八条 电缆与热力管交叉时,其外皮间距离不得少于0.5m,靠近电缆沟的热力管两侧各2m的长度,应加缠绝热材料。
第九十九条 电缆与热力管并列敷设时,电缆与热力管外皮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m,如达不到要求,请示主管领导许可,但在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本地段同样深度土壤温度5℃以上。
禁止将电缆直接敷设于热力管的上部或下部,或将热力管直接敷设在电缆的上部或下部。
第一百条 在隧道、电缆沟或在房屋内敷设时,应将包扎于电缆外的麻皮去掉,并将钢带涂上防锈油漆。
第一百零一条 电缆沿房屋、电缆隧道等的墙上或顶上悬挂时,电缆应按设计规定安置托架,一般规定托架横置间距不大于1.5m,竖置电缆每隔4m应加固定。
第一百零二条 滚放电缆卷筒时,按卷筒上所画箭头方向滚动。禁止由车上扔下电缆卷筒,卷筒不许平放。
第一百零三条 敷设电缆时,电缆应由卷筒上部引出,不许电缆在地上拖拉磨擦,每个人承担的重量不应超过35kg。
第一百零四条 在敷设电缆转弯时,人应站在弯曲的外侧,以免挤伤,应使用手套以及其它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以免皮肤中毒。
第一百零五条 竖井敷设电缆使用钢丝绳吊挂应采取可靠措施,绑架牢固,防止脱落。
第一百零六条 进入电缆沟内工作或巡视电缆时,不得少于两人,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不得脚踏电缆和用手搬扶电缆,不准吸烟。若因工作需要使用喷灯或电烙铁时,必须将周围清理干净并做好防火措施。
第十四节 事故备品
第一百零七条 事故备品应根据部颁《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备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备齐。
第一百零八条 事故备品应有标记、卡片,并设专库、专架存放,妥善保管,保证其不受损伤,不变质和散失,并定期检查试验。金属备品应定期做好涂油防腐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事故备品、抢修工具、照明设施及必要的通讯工具,一般不许它用。抢修使用后,应立即清点补齐。